一次性交了矿产资源费,后因为距离公路太近不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争取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吴少博律师:交了矿产资源费,有可能采矿许可证已经办出来了。由于安全距离原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办,这就等于你的矿产资源无法实现。矿产资源无法实现的时候,你不管是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还是没取得,其实都有依据根据储量来要求进行补偿的这种权利。
但是这个案子他有个问题,你没有正式的投入生产,而且也不是因为你的矿产列入了什么水源地保护区了、自然保护区等等。不涉及到政策变化,也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候办不出来。这种安全生产许可证跟采矿权,或者说采购许可证,有没有一个行政上的必然联系。
吴少博律师:我觉得是没有的,就是办理采矿许可证是不是要首先进行检查,你能不能办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吗?他有这种行政责任和义务吗?有吗?其实没有的,也就说这两个是没有关联性的。如果没有关联性,那么确定的责任义务是谁呢?办不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了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责任是谁呢?就不能推卸到行政机关身上,是企业自身的问题。
如果这两个具有关联性,就是说办这个之前必须先审核这个,结果这个你给我办了,这个办不出来。这个时候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行政审批的责任。可以要求一定的行政补偿。
关键的这两个形不成行政法上的利益关联性,没有一个前后置的问题,所以说这个责任义务就扣不到人家头上去。扣不上去,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不出来,责任就是企业自身。
如果企业自身的话,你再争取补偿的时候,你想想,就不涉及到这些。我们前面所讲,行政机关的责任,没有行政机关的责任,你何来补偿之说?好像有的企业也会挑了,离公路太近,那么这个责任到底是谁呢?
也就是说这种本身开办企业的前期的这种市场的审查义务到底是谁呢?你说这种审查义务应该是行政机关吗,?我觉得不应该是行政机关,应该是企业自身的一种风险,是必须由企业主自身来进行避免和甄别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权力。
吴少博律师:所以说如果办不出来这个证,就等于你不能把某帽子扣到行政机关头上,不能把帽子扣到行政机关头上。这个责任义务主体就不能进一步明确是对方的,就不能涉及到补偿问题。
我可以给这个问题提个建议,如果是这个公路不是市政道路,不是一级公路,不是国道了,不是高速路了,是不是有一个挪一挪了等等相关的问题,你可以去探讨这个问题,跟行政机关协商这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