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16时,原告王某霞诉长治某建筑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作为原告的案外人王某霞在接到自己胜诉的判决书的同时,我院亦为其开出一纸罚款决定书,对王某霞逾期举证的行为罚款1000元。
案情经过
长治某建筑公司与高平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高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长治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执行部门2018年6月裁定查封了包括案涉两套房屋在内的价值37334400元的房产。
案外人王海霞主张对该两套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不服该查封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进而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晋城中院立案受理后,向各方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明确了举证期限。
5月22日开庭时,通过各方举证及陈述,法庭了解到案涉房屋系高平某房地产公司用房款抵偿了该公司欠原告王某霞及焦某合作施工的蓝色港湾的部分土方工程款,但关于房款交纳的事实,原告王某霞在庭审中只提交了高平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款收据。
庭审结束后,原告的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交了蓝色港湾土方结算书、土方工程款的欠条、蓝色港湾土方项目付款明细并申请焦某出庭作证。6月6日,法庭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对原告逾期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部分证据是反映以房抵债的重要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且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较大影响,应当予以采纳。
但考虑到原告王某霞非因客观原因、无正当理由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导致本院传唤当事人再次到庭进行质证,造成庭审程序延宕,司法资源浪费,也给其它各方当事人增加支出并增添诉累,本院依法对其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决定书
鉴于王某霞主动表示愿意赔付其他各方当事人增加的支出,认错态度诚恳,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王某霞罚款1000元。
王某霞写下悔过书
罚款决定宣布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决定,并写下悔过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很多当事人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而不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
更有甚者故意隐瞒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搞证据突袭,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