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之诉_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_行政给付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124条:……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答记者问》

问:纪要还涉及商事审判程序,请问这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纪要同时规定,在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要区别执行标的是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作出不同处理。对于非金钱债权,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答记者问》中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和执行依据的裁判均为给付性判决的情形做了总领性的规定,即“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可供操作的指南,究竟哪种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我们无从得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应也很迅速,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半个月后的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何种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尤其是涉及到不动产的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如何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者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或者虽无上述积极行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客观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给付之诉

盈科郑州杨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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