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伴随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增强而发展起来的。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欧美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期,大量工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和破坏。为减轻污染,缓解人、社会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严厉的环保处罚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和高额罚金等方式,来惩罚和减少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而企业为了生存下去,避免因高额罚金导致破产清算,迫切希望转嫁这种环境事故风险。在此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人保公司曾经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出过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但投保范围、资金规模都很小,最终也以失败告终。直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才正式从国家层面启动环境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做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强化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支撑。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6月2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继续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取得长足进步。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约有5000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2015年,全年环境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签单保费2.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2016年,环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近3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60多亿元。到2017年,环境责任保险为1.6万余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306亿元。从统计数据和实际效果来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规模不断扩大,参保企业不断增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整体趋势越来越好。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推广环境责任保险缺乏强力保障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在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强制要求企业购买保险产品。但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仍然是建立在企业自愿购买的基础上,即使是2015年1月1日新施行的《环保法》也仅仅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国家层级的法律法规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强制要求。事实上,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依法认定环境事故责任、依法追究环境事故责任的前提。因此,在环保立法建设和法律法规细化过程中明确加入环境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是推动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淡薄
环境污染事故属于突发性事故,具有偶然性。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淡薄,压根不愿意花钱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即使因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大部分人就会认为保险没有用、乱花钱,一般不愿意再次购买保险。另外,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主要的追责手段是行政处罚,而民事及刑事追责制度比较模糊。很多环境责任事故主体往往只承担少量的损失赔偿,相当大部分的损害赔偿由当地政府财政买单。在此情形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更不用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因此也就不愿意购买保险产品,导致环境责任保险推广十分乏力。
(三)保障范围小风险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
就目前来说,环境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因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的继续性或者复合性污染所致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相对狭小,与企业需求有一定差距,导致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开展十分困难。而且,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缺乏客观依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提前预估损失赔偿金额,无法精准厘定保险费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需要赔付的金额巨大。这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保险公司害怕承担巨额损失,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
(四)环境责任保险技术标准滞后,缺乏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评估
由于我国环境事故原因复杂、生态自然环境多样化及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时间不长等原因,导致环境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较大,相关的风险评估、损失认定、赔偿标准等配套技术支持相对滞后,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十分不利。同时,相对其他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的专业性更强,对人员综合素质及多学科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加上环境污染事故事后处理的周期较长,必须长期追踪审核。因此,环境污染风险及事故损害评估事宜最好交给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来做比较妥当。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人才非常匮乏,严重影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持续推进。
(一)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环境污染事故无小事。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整个环境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都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就单个企业来说,这种损失十分巨大,自身恐怕难以承受,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因此,企业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派遣专业机构监督和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加强企业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
(二)有利于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来分散企业风险,降低企业破产倒闭的几率,让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足额赔偿,可以有效减少个人、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以前,因环境污染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通过政府财政专项基金和企业自身承担。由于财政基金补偿的复杂性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导致很多事故赔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时,他们不会坐等政府救济,而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因此,利用环境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功能。
(四)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市场开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产品越来越丰富,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保险公司对扩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自己的内在需求,而环境责任保险目前仍然处在待开发的新兴领域,不管是深度还是广度都大有可为。因此,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保险服务功能的升华,有利于保险市场规模的开拓,最终让环境责任保险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一个新的增长点。
(一)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到国家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和社会大众等多方面多维度,因而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障这一制度的运行。2015年新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仅仅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将这一制度强制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建立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细化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规则,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与政策性承保体系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差异,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相差很大。既有突发性偶然性意外风险事故,也有渐进式累积式环境污染事故。商业保险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考虑,主要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事故,对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累积的渐进式风险事故兴趣不大。这就要求政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与政策性承保体系,加强引导和干预,合理设置政策性责任保险公司,与纯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分工,对突发性的环境风险采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对持续性的环境风险采用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此外,还可以采取联合承保或分保的方式分散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三)建立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四)加大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
归根结底,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广。因此,必须加大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积极参与到环境责任保险中来。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信贷优惠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五)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和专业评估机构
在全国层面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度,再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环境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实现量化计算和风险管控。逐步健全环境污染系统大数据平台,记录和分析历史数据,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查勘损失和责任认定提供配套技术支持。加大对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评估人员培育,为发展独立、权威的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储备人才。制定严格的与国际接轨的专业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随时淘汰非专业机构。构建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和专业评估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打造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失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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