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_ 两高三部: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转移财产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_财产登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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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的把握。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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