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_ 【法律资讯】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_还款承诺书模板

还款承诺书

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要对借款和利息进行偿还,那么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对于还款的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权利。您认为哪个观点比较合理呢?

案情陈述

被告李某于2017年5月向原告顾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利息15‰/月,借期6个月。到期时,被告李某未能偿还,后经数次催要,被告李某于2018年11月28日承诺在一周内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李某只偿还了40000元。原告顾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对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偿还的4万元应当先抵算本金,本金尚有60000元未还。原告顾某则认为应当先抵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据此,因双方并未在借条以及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还款用于先抵算本金,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辩称的还款先抵算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从原告顾某所举证据看,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间和借期内的利息,双方为公民间定期有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月息15‰)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中的约定按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原告顾某关于借款利息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支持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中几乎都没有对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当借款人未完全还清借款本息时,偿还的款项是先抵算本金还是先抵算利息,对借款人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因为先抵算了本金,利息自然而然地就少了;而贷款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则主张还的是利息。

依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对利息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这也符合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保护的精神,维护了贷款人的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借款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时,借条中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当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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