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_ 民法--婚姻法--婚后家庭关系_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释

婚后家庭关系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18除外)、其他。 平等处理权。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关于共有财产利用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有变化

【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按份共有。

【特别提醒一】

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转化为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本身不能使之转化为共同财产。

【特别提醒二】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款的情形下的财产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种请求一般为女方提出。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此种请求一般为男方提出。

2.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养父母与子女关系1.收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总结如下:

(1)没有子女——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特别提醒】

这里的孤残儿童,是指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是要求两者同时具备。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别提醒】

没有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40周岁。此种要求,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5)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6)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7)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决定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2.条件的例外

掌握收养的条件,必须注意例外的情形,否则,对于一些案例题,根本无法判断。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两项例外:

其一,可以14周岁以上

其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40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三项例外:

其一,可以14周岁以上

其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40周岁的限制

其三,可以有子女

(3)收养孤残儿童的,有两项例外:

其一,可以有子女

其二,不限于收养1名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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