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意外总是无法预估,外在因素、内在因素都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注重意外险的购买。现在大部分民众的身体素质呈逐渐下降趋势,尤其是中老年人,身体多多少少都有些问题,这时就有朋友关心,如果不幸因为脑出血意外身故,意外险能否赔付呢?
南京的赵先生曾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今年年初他在工地干活的时候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引起脑出血的疾病为高血压病三级。那么问题来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分析这个案例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意外险”与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
一、什么是意外险?
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险的“意外伤害”与我们日常所指的“意外伤害”是不尽相同的、有其特殊的范围。通常,在保险合同条款里,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一般来说,脑出血是身体中的疾病,不属于意外定义中“外来的”这一条件,这份保险应该不赔。
但是,如果大家懂得近因原则的含义,我们就会知道要先去找这一事故最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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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死亡医学证明只是对赵先生死亡的病理原因作了描述,认为是脑出血,引起脑出血的疾病为高血压三级,但对引起赵先生高血压病急性发作的原因并没有作出认定。
我们知道,高血压病是一种慢性病,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导致赵先生立即死亡的,所以引起赵先生高血压病急性发作的原因,才是导致赵先生死亡的真正原因。赵先生是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倒地,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存在脑出血,这就存在了两种可能性:
1、由于脑出血导致赵先生倒地。
2、赵先生倒地引发脑出血。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若倒地就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保险公司能证明高血压病发在先,那么高血压病就是近因,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但是如果证明不了,那就有可能是干活时倒地引发的意外事故是近因,而工地上的工友都可以证明,赵先生是因为倒地救治无效死亡,那这就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需要做出赔偿了。在这里,“近因原则”在理赔当中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很多人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理赔,就是因为他不善于也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所以,多学习一些保险相关的知识,就很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