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等,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
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内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此时可以先秘密的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就可以有理由少分财产给对方。那么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呢?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应注意: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提醒:
婚外情调查取证,在当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合法的手段或方式是关键。
再者,要正确、理性的对待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或保全,它可以作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而有力证据,从而成为一次性判离的重要的事实依据,但是不能过度认为该婚外情证据应该使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净身出户或婚姻财产少分不分的。
因此法律规定是“可以”,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法律规定适用是要求非常严格和谨慎的。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2)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
据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3)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对策;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广东律盛律师事务罗红律师指出:
在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中没有父母双方名字时,做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是非常必要的,该鉴定会对小孩之后的教育、出国、就业均有所影响。
在出生证明中有父母双方的名字,以及有其他相关证据线索能初步证明孩子的父母是谁,在一方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该认定的判决书含义比较重大,它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抚养费的依据,更是起着出生证明的重要作用。在孩子以后教育、就业、政审、出国申请等行政办事程序中有可能作为审查的依据。因此,建议所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应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和父母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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