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电话_ 侄子精神病发作,叔叔制止时抱住其脖子,意外发生了…_重症精神病宣传图片

精神病电话

患有精神疾病的侄子在家中发病,接到哥哥求助电话后,李某上门帮忙。为制止打人毁物的侄子,李某抱住侄子脖子将其控制住,没想到侄子颈动脉出血致反射性心跳骤停死亡……患精神疾病侄子发病李某上门帮忙

64岁的李某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是一名退休职工。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李某接到哥哥老李的求助电话,称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小李在家中打人并打砸物品。李某立即驾车来到旅顺开发区老李家,李某看见小李正在室内打砸物品并将客厅落地窗玻璃砸碎,还要持滑板打人。

李某见状从正面搂住小李,两人摔倒在地,小李在地上挣扎滚动,李某于是用左手环抱小李的脖子,右手压着小李的身体,使其面朝下趴伏在地,并让老李按住小李的双腿,将小李控制在地上一段时间。抱脖子制止未成想致侄子死亡

之后李某见小李趴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小李已经死亡,李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小李符合因左颈部遭压迫,致左颈动脉窦部外膜挫伤、出血,导致反射性心跳骤停死亡。

2019年2月27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小李的父亲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李某辩护人认为,李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精神病患者小李用滑板砸人及室内落地窗玻璃,对其父亲及李某尤其是楼下过往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危险,李某制止小李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即使造成小李死亡,也阻却违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是李某压迫小李左颈动脉窦部位置。综上,李某行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也应免予处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控制精神病人时,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情节较轻,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紧急避险、紧急救助,不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告人实施压迫被害人左颈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尸检及相关鉴定,小李左颈侧耳根下方7.0cm处见3处水平走行的皮肤红色变,死因鉴定结论为符合因左颈部遭压迫,致左颈动脉窦部外膜挫伤、出血,导致反射性心跳骤停死亡,结合李某曾作出的为控制被害人用手环抱其脖子的有罪供述内容,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李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在制止被害人过程中,实施了用手环抱被害人脖子的行为,而颈部系人体敏感致命部位,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李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构成本罪,而非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合法权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且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亦不符合紧急救助行为,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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