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_ 怎么理解著作权侵权与救济?_沉睡的救济金管理员

作者因作品创作享有著作权,传播者因作品传播享有邻接权,著作权和邻接权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使用了其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权利人可因而获得法律救济。

0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断

著作权侵权(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见下文)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此处为广义的著作权侵犯,包括对邻接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只需有违法行为一个要件,无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其行为是否导致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且在其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就可进一步主张侵权人承担赔偿其损失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

行为人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具体约定了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项、地域范围和期间,但行为人却(1)超越了许可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权项或地域范围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2)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3)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对于此类情形,著作权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著作权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

[1]参见《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02著作权侵权行为

1.仅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共列举了11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上文法条的列举,前5种行为侵犯的主要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也可能同时侵犯作者的相关经济权利。第6种至第8种侵犯的是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展览权、摄制权、演绎权、出租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涉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出租权。第9种和第10种行为主要侵犯了出版者和表演者的相关邻接权。

2.可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互联网侵权行为

(安全港规则又称避风港原则)

什么是安全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在著作权法中,安全港规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具体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安全港规则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除ISP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的“明知”状态外,如果侵权现象明显(如网络用户把正在院线热映的《波希米亚狂想曲》上传至ISP的视频网站),就像红旗在<微:建筑图书著作权网>其面前飘扬,ISP就不能甘做鸵鸟,对它视而不见。因此,侵权通知程序及“红旗标准”就为安全港设置了界限,即ISP如果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但仍提供了帮助,就不能被免除辅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1]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安全港规则。《条例》第14条至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2],这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删除恢复”程序。

[3],此为防止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ISP错误删除或断链给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失,权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参见17 USC512©;DMCA Report,H.R.Rep.No.105-551,1998,pp.53-58。

[2]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6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1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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