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正申请_ 孕期员工申请仲裁,结果企业胜诉?法律这次竟不保护弱者_新员工转正申请模板

小张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初期和公司签署了三年的劳务合同,但是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期间的头一个月内小张迟到过七次违反了公司转正的条理,公司决定予以开除不能转正并发出了终止试用期证明。恰巧在此期间小张怀孕了。

随后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一怀孕为由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务合同与待遇,但仲裁却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但小张认为她已经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了,但公司还要继续终止合同这违反了《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但法院最终还是进行驳回。

小张觉得孕期不应该被开除,那么为什么在“三期”之内的人会有免死金牌呢?

 

员工转正申请

 

 

在《劳动合同法》确实有保护“三期”女职工,很多人因为这样的条例认为自己有了免死金牌。

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就是小张在违反公司制度的前提下,导致的试用期期间不合格。所以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企业的做法,并没有不可取之处。法院判公司胜诉,正常且合理。

 

员工转正申请

 

公司的整个处理流程上是合理的,首先小张签订了试用期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上面有写了关于迟到或者旷工的处罚条件,并且小张前期是自己签过字的。公司在遵循条例后进行了终止是不违背法律的。所以小张想用怀孕作为挡箭牌是法律不允许的。

 

员工转正申请

 

这件事情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员工都有很大的启示,首先企业要规范,在任何时候都要讲制度落实于书面,在发生问题时才能够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在签字确认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对后期的纠纷企业也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而员工来说,要懂得法规,及时有些法规是保护劳动者的也要看处于什么情况下,法规的附加条例中有什么样的指示,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的胡来,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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