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_ 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的功能认知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合于天理,洽于人情。否认权不单纯是为了排除身份法上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功能还在于维护血缘关系和辨别婚姻。

■ 刘云生

近日,《民法典》草案(第三稿)面世,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一项极为重要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这就是学界呼吁多年的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制度。

按照一般规则,婚姻存续期间内,妻所生子女都被推定为夫的子女,二者之间具有亲子关系。

有规则必有例外。即如中国,近年来离婚率高企不下,而导致离婚的首要原因就是出轨。出轨的人多了,自然会出现一些被动当爹的人。“亲生的”言说表达已经不单是一种身份确证和情感慰藉,还是一种人格维护和尊严保障。

无论是婚前性自由,还是婚内出轨,都可能导致被动当爹的法律后果。为了合法身份和血嗣传递,为了人格和尊严,被“绿”的男性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身份和人格。但纵目环顾,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解释,正规法律文本中根本就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有了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不仅丈夫可以依法维权,妻子和成年子女都可以主张身份法上的权利。

单就丈夫权利而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亲生的,就可以明示否认、拒绝,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

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合于天理,洽于人情。否认权不单纯是为了排除身份法上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功能还在于维护血缘关系和辨别婚姻。养育自己的后代,既是一种自然规律,也是一种人伦法则,此点无可厚非。清晰的血缘传承还可以通过身份识别保护后代子孙的婚姻安全,防止乱伦、乱宗。

即便丈夫选择了宽宥,自认、默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善行,但也必须对子女身份进行特殊识别。古代家谱世系图表中的红线与蓝线,其本意并非是对私生子的歧视,而是为了标识身份,防止近亲婚姻,危及后代子孙。中国古代民俗中寡妇一年内禁止外嫁,《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于丈夫死亡后三百天内出生,视为婚生子女,这些民俗和法条都是为了确证血缘,防范逆伦婚姻。

为最大程度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男性行使否认权必须得有充分、可信的证据。影视剧中的滴血认亲桥段,纯粹是古人的附会和编剧的臆想,不具备科学性、确定性。即便今天的亲子鉴定,其准确率也不能达到100%的精准。缘乎此,西方法律对此均采客观标准。如夫妻之间未有同居事实;丈夫患有生理疾病,丧失生育能力;遗传基因不相吻合等等。为此,法国、德国、日本还分别确立了180天、200天、300天作为推定受孕的判断标准和具体期间。

是否只有男性才享有否认权?未必。为实现权利的平等保护,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夫妻、成年子女均可享有否认权。比如《德国民法典》1900年承认夫妻双方均享有否认权,到了1938年,国家也介入进来,特定情形下享有否认权;1989年,德国宪法赋予子女自主选择权,1998年,德国法律赋予了夫妻子女平等的否认权。

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无论何人行使权利,都应当对冤枉当爹的人予以补偿。至于是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拒绝当爹人的受损程度。二是即便夫妻双双均放弃否认权,也不能阻断孩子的否认权。根据联合国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第一款,子女应当享有知悉、获取血统来源的权利。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辨明:一是此类身份否认权是否受民法普通时效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儿童,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定,当事人知悉一年内必须明示表示是否行使否认权。但总体而论,此类身份否认权不宜适用时效。因为此类权利具有身份性,可以终生自主享有,不应受时效的羁绊;此类权利还具有道德性,应当通盘考量隐私保护、儿童利益保护、夫妻包容、宽宥等各方面因素;此外,因为婚外情、通奸、被强奸等各类原因,妇女一般选择隐蔽、掩饰、否认,丈夫很难知悉具体情状,难以获取确凿证据。

二是视为自动放弃否认权。如夫妻约定采用人工辅助手段受精并怀孕、生产者,无论是同质受精,还是异质受精,应当认定否认权自动消灭,夫妻均不得主张。至于异质受精的儿童成年后是否主张否认权,听其自便。

最后需要申明的是,无论父母有何过错,无论被动当爹的如何行使权利,都不能危及孩子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更不能侮辱、虐待。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是法律上享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是一个需要种群呵护、养育的弱者。当爹的有权维护血缘伦理,可以否弃身份,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但不得违背基本人道。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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