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_ 海事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某地海洋与渔业局的这个规定被判违法!_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行政垄断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3日,某地海洋与渔业局出台《关于印发xxx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2015-2016 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规定,该地辖区渔民申请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时,所委托的渔船造价评估机构应限于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机构。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该项规定不服,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方案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定。

二、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与被告指定行为均涉及渔船评估这一市场领域,其范围存在重复;原告起诉前已经在该地区开展了相关经营活动,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是适格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某地海洋与渔业局在讼争方案中将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定为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排除原告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告为了加强渔业船舶评估市场监管的需要,可以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做出必要的规范,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范围的评估机构的方式,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在讼争方案中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海事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件。海事行政垄断指涉海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涉海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它侵犯了海洋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对涉海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乃至涉海政府部门的内外形象都会造成较大破坏和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令禁止。本案中,某地海洋与渔业局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就是为突出行政审判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随着法治不断进步,公民、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监督和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