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一当事人咨询笔者,说他母亲5年前去世,父亲先于母亲1年去世,爷爷、奶奶先于父母亲去世,父母都未留遗嘱。家里2个孩子,自己和妹妹,父母的遗产为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父亲、母亲。父母去世后妹妹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自己提出过要求分割该房屋,但妹妹情况比较困难,说让她先住着,等她经济情况好转了再把这套房屋出卖,二人分卖房款。但母亲去世已经5年时间了,妹妹没有出卖房屋的意思,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自己现在起诉妹妹要求分割房屋,还能被支持吗?我也咨询了其他律师,有的律师说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将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有的律师说遗产一直未分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关于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1、1985年4月10日发布,1885年10月1日实施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1988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3、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三,关于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涉及对继承法第八条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考虑继承法出台的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因素,不能机械适用。如果对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割的,可以根据《民通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问题的分析
父母均未立遗嘱,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姐姐和妹妹,二人对房屋都有继承权,应均分房屋(暂不考虑其他问题)。妹妹虽然占有房屋长达5年时间,但在继承开始后姐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屋,仅是让妹妹居住着,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二人均已接受继承,房屋属二人共同共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5条规定,本案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