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眼 林子
8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发布《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送达有关问题的说明(第247号)》(下称《说明》),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下称批件)现场领取时限问题和变更批件邮寄地址问题进行了说明。
其中,关于批件现场领取时限问题引起了林子的注意。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批件送达增加邮寄服务
《说明》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批件领取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到大厅现场领取批件。申请人需延长现场领取时限的,申请人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大厅联系,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内现场领取批件,逾期则邮寄送达。
一位业内人士对林子表示,之所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现场领取批件,是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对此有时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以前化妆品批件的领取没有时间规定,办理完之后,想什么时候去领都问题不大。现在就是一定要3个工作日内领走,否则就快递过来了,视为送达。”该业内人士解释道。
林子拨打国家药监局官网留下的化妆品制证送达的电话询问得知,该邮寄服务从今年8月1日就已经开通,而在此前都是现场领取,没有邮寄服务。
实际上,今年7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就发布了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送达程序的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信息公开力度,方便行政相对人,自2019年8月1日起,统一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送达程序。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监管部门转变角色服务企业
我国卫生部对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未领取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
此外,根据国家药监局2009年发布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
就在去年11月9日,国家药监局宣布,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也就是说,目前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进口特殊化妆品等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家药监局受理。
因此,向国家药监局递交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现场领取化妆品批件成了很多企业的日常必备工作之一,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工作,尤其是外省企业,也因此出现了不少代办、代领化妆品批件的第三方机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林子表示,这是国家药监局主动提升效率的做法。另一位业内人士则认为,这是政府在转变角色服务企业。
总体而言,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该举措对监管部门和企业来说都是一大利好。“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以前有些企业长时间不去领批件,导致批件存放时间过长不好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以前要去现场领取批件耗时耗力,现在则方便多了,特别是外地外省的企业。对北京当地的企业来说也是好事,毕竟现场去一趟的时间成本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