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制农具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到战国时期,各国都开始推广,但是因为当时的冶炼技术落后,铁制农具造价昂贵。在秦国,长期贫困的农民无力购买铁制农具,极大地制约了秦国的农业生产和荒地开垦。为此,秦始皇下令,农民可以到官府借用铁制农具,若在使用中损坏,农民只须上报官府,不用赔偿。《秦律》一向以严苛闻名,损坏公物一般要按价赔偿,但借用铁制农具即使损坏也无须赔偿,充分说明秦国以法令的形式保证了农民拥有优质的铁制农具,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土地开发和利用。
第四,制定政策,鼓励养殖耕牛。在古代,农活大多是由人力和畜力来完成,耕牛是当时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生产工具。为了鼓励农民饲养耕牛,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进行耕牛养殖评比大赛。比赛包括两种:一种是官方的,对官府饲养的牛进行评比,成绩优秀的,赏赐管理耕牛的官吏酒壶、干肉十条;成绩差的,管理耕牛的官吏要受到处罚。另一种是民间的,村级管理人员对各家各户饲养的耕牛进行评比,成绩优秀的也会得到一定赏赐,成绩差的则要受到一定处罚。
第五,向农民提供优良种子。现在农民种地时,都会到市场上选购优质的种子,这些种子都是国家或企业培育出来的优良品种。但古代农业科技极其落后,农民通常没有办法获得优良的种子。为了增加粮食产量,秦国官府会存留颗粒他满的种子,等到农民耕种的时候再提供给农民使用,有时是无偿发放,有时是出售。
为了保证种子的数量和质量,秦国法令《仓律》对每亩土地使用种子的数量做出了明确规定: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麦每亩一斗,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其有不尽此数者”,依律处罚。当然,这只是参考数值,农民要根据自己耕种土地的肥沃程度,因地制宜地播种,良田可以用更少的种子,贫瘠的土地则需要更多;如果是间作,就要酌情播种。
第六,种地也能获得爵位。《秦律》规定,杀敌有功,可得军功,这就使大多数秦人愿意出征。为了鼓励农民积极耕种,《秦律》做出了与军功卧相似的规定:如果从事农业生产收获了较多的粮食,就可以免除福役,每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就可以得到一级图位。相反,那些完不成应收粮食数量的人,则要全家为奴,到官府服役。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大量的国有土地,秦朝不仅设置了系统的管理土地的政府机构和相关的职官,还有相关的立法。云梦秦简《田律秦律杂抄)等文献中有一些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規,主要内容如下:
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所有权。商鞅变法后,秦国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秦统一后,素始皇虽然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为此,秦法《田律》通过有关各项规定,以直接有效的管理和租税征收,体现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法律问答》中也讲述了国有土地的租佃问题。《秦律杂抄》中规定得更为具体,比如“采山重殿”等条明确规定山林、水泽均为国家所有,不经国家允许,矿山、漆园及其他物产不得搜为己有。这些法律规定与国家的赋税制度相匹配,全面维护并实现了皇帝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支配权。
二是规范各级官吏对土地的管理责任。为了更好地管理农田耕作事务,秦朝专门设置了“大田”“田啬夫”“部佐”等官职,并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些官吏的职责。如《田律》规定,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地方官吏,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朝廷报告土地的使用情况,如雨后的墒情、谷物抽穗和尚未垦殖的土地数量等情况。如果发生旱涝、蝗,也要及时、快速地报告受灾面积。《厩苑律》详细规定了耕牛的管理、饲养、考核等方面的事宜,如果耕牛死亡率高于三分之一或考核为下等,田啬夫、里典要负刑事责任。《法律问答》)还规定,田官不得隐匿土地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三是明文规定国家土地使用者的义务。《田律》等明确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否耕种,一律“以其受田之数”,向国家缴纳租税。依照秦朝的财政管理制度和赋役制度,凡使用国家的山林、水泽、矿产,从中获取物产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田律》还禁止“百姓居田舍者”酿酒贩卖,由田啬夫、部佐等负责监督,不从令者有罪;禁止农民损坏庄稼、随意壅堤提水等。
四是要求官吏和农民都必须了解土地管理的相关法令。作为郡守行政文告的《语书》,命令下属官吏“明布”法令,要求吏民都要“修法律令、田令”,并严格遵守。其中特别提到了田令。《田律》及各种田令的重要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时国有土地的规模及国家对各类土地的支配权乃至直接管理权。
五是对国家认可的土地占有或使用权益进行明文规定。比如,《法律问答》规定:“盗徙封,赎耐。”私自移动土地界标,要处以赎耐之刑。土地界标标示着士地权益的范围,私自移动土地界标,必然侵犯他人权益。无论土地权益拥有者的具体身份是占有者还是使用者,都需要由土地界标界定其权益范围。这条规定旨在保护国家认可的合法权益。
六是以法令形式保护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比如,《田律)规定,春季禁止采伐山林和堵塞水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为肥、采集刚发芽的植物及捕捉幼兽、幼鸟等;在禁猎期内禁止嫪毐杀鱼整,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罗网;禁止其他破坏资源的行为。这些法令表明,秦朝法律继承了传统的“四时之政”的合理成分。有关的规定具有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有利于农业生产更好地发展。
和其他制度一样,秦朝的土地制度也有着时代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过,因为秦朝只存在了短短15年,土地制度方面的弊端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之后的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与秦国类似的土地政策一一土地国有,使用权归耕种者。这样只要国家不出台法令禁止土地买卖,就会不断地出现土地买卖现象,土地的兼并也就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病疾。
前面说过,秦法规定,男子成年后必须进行登记,这样做是为了征兵,因为秦朝时,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什伍编制,在户籍管理上有了一整套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定。我国的户籍制度形成得较早,周宣王时期实行的“料民于太原”就是一次明确的户口调査。关于秦国户籍制度的最早记载是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的“为户籍相伍”,即以5家为一个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孝公时期,商驶变法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户籍管理,实行什伍编制。
全国人口无论男女必须登记在册,“生者著,死者削”,禁止擅自迁徒,迁移户口必须到官府办理手续,以使“民不逃粟,野无荒草”。“令民为什伍,5家为伍,10家为什”。里以上为县乡行政机构。乡里居民互相监视,5家相保,10家相连,凡有善恶之事,必须报告官府,实行什伍连坐,即一家有罪,四邻共同纠举,9家相连告发,否则10家连坐。为了防止人们隐户口,官吏会经常进行排查,凡在册之人,都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包括缴纳赋税、服兵役、联合“伍”检举及捉拿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