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每位劳动者都不陌生,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无论是生病了、失业了、工伤了还是生育、退休后都与之相关。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保是强制性参加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就是违法了。劳动者即是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这个“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在社保缴纳中就很关键了。
单位的正式员工需要缴纳社保毋庸置疑,但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到底有无社保权利呢?杨某与秦某同时进入某单位,在一次现场作业中两人从2米的作业平台摔落,都没有能够进行工伤认定。这才发现两人都没有社保,因此,杨某与秦某双双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院。经调查,杨某与秦某虽然是同时进的单位,但杨某是毕业了校园招聘进来的,而秦某还没有毕业,是由对口学院送来实习的。
杨某与秦某也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员工及实习生,这两者都不是“正式员工”,但他们依法有没有社保呢?两位劳动者的主张是:自己在该单位参与工作,就算是员工,单位就应该缴纳社保;而单位则认为:考察期、实习期都是流动性很强的时期,没成为正式员工前就不缴纳社保。单位这样的主张又是否正确呢?其实这样的问题《劳动法》中早就有规定了。
我国法律中对缴纳社保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转正”、“正式员工”这样的定义,而是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界定,简单的说就是看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很显然的,虽然说在试用期内,但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期限内的;举个例子,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这6个月是包含在3年的劳动合同里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享受与转正员工一样的劳动保障。
而实习期呢,与试用期大不一样,这时员工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于实习期还未毕业,不具有签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双方应该是劳务合同或实习合同。也就是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依法的确是不为实习生缴纳社保的。在案例中,杨某身为试用期员工,以单位未缴社保状告单位,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而实习生秦某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则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并不是说只是劳动关系才有劳动保护,不管是试用期员工、实习生还是返聘员工、兼职人员等,只要参与劳动,就应该受到劳动保护。也就是说,安利中午,杨某与秦某同样在工作中受伤,虽然一个应有社保另一个没有,但双方都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等。只是说,单位应缴而未给杨某缴纳社保,杨某可以要求单位补齐社保并支付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