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热播剧《我的前半生》的读者肯定对剧中的职场争斗印象深刻。剧中辰星公司的项目经理菲尔跳槽到比安提公司后,欲以辰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换取自己在比安提公司的地位。孰不知他的行为将会面临什么后果。
读者们应该在入职时都签订过《劳动合同》,如果详细读过《劳动合同》的读者应该注意到其中有关于保密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菲尔披露辰星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该条规定,应当对辰星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由读者要问了,如果菲尔和辰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事项,是不是他披露辰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不违法?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协议并不像竞业限制协议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保密协议的期限几乎是无限的,因为只要劳动者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