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是体现文职人员制度比较优势、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因素。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对相关制度作了全面调整,主要体现在4个清单: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抚恤。
新文职人员条例还明确,军队用人单位纳入国家组织机构登记范围。这样规定,可以确保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军地顺畅衔接。这一系列更加优沃、走心细致的规定,增强了职业吸引力,必将使文职人员能够更安心踏实、心无旁骛地投入工作。
文职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条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归集到省级社保机构。
个人缴的8%+4%,单位会发同样多的补助金,等于个人没掏钱。
文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文职人员就医补助,看病报销
军队对于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
《条例》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四)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夕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六)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七)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八)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九)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