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在社会的离婚是要进行相应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除此之外也是有着很多的损失费进行赔偿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损失费怎么进行赔偿的。
网友咨询:
请问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1。双方结婚半年就分居,因女方不肯到男方家居住,能不能要求退还婚前购买的金饰。
2。因办结婚事宜欠下数万元债务,能否要求女方承担?
3。女方以没有性能力为由提出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解答:
1、金饰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一般不能要求退还;
2、婚前债务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如果欠债属于因给女方彩礼导致的,可以要求适当返还,如果是购买了房屋或者其他家庭用品,则不可以要求返还;
3、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女方故意造谣,且在周围传播,给你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你可以另案要求赔偿。
陈颖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颖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该律师办案宗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陈颖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该律师办案宗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