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李某毅因修建羊圈,
盗伐树木被判刑,
还被处以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李某毅因修建羊圈,需要树木搭建围栏、围顶,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手锯前往渠县琅琊镇高云村11组火山包采伐林木,共计采伐柏树42株。
其中渠县森鑫林业有限公司所有13株,渠县琅琊镇高云村11组集体所有29株。
经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鉴定:李某毅采伐林木范围23.8亩,采伐柏树42株,采伐蓄积3.1627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及他人的树木,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毅在刑事案件立案前主动配合调查,并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
被告人李某毅已按木材价值
对林木所有人进行了赔偿,
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毅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李某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责令其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即补种柏树420株。
据了解,这是该法院今年办理的首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 | 闫军 通讯员| 朱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