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田红旗委员建议,增加收养关系冷却期制度,即自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收养的,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撤回收养登记申请。
他说,增加婚姻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收养是身份关系的形成,但由于种种原因,收养并不能达成感情的收养,增加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收养关系双方的权益。收养冷却期制度是国际收养制度中通行的制度,缺乏冷却期制度,不利于国际收养关系的形成。
刘修文委员也关注了收养问题。
他说,建议增加关于收养后监管的法律规定,建立收养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发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帮助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处理好事后监管与保守收养秘密的关系。此外,建议进一步细化涉外收养相关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