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规定_ 未足额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企业赔了10倍钱_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

案情简介:

李燕于2004年9月入职西南电器公司,岗位质检员,双方于2004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2015年4月24日,李燕突发疾病住院治疗24天,并向西南公司处请病假6个月,西南公司同意李燕的病假请求。2015年11月1日,李燕回西南公司处工作。

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李燕通过EMS向西南公司邮寄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人李燕,病假期间贵单位未能足额发放工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正式致函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关系。2016年9月20日,西南公司收到该函。李燕正常工作至2016年9月30日。

李燕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病假期间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444.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815.5元。双方认可自2015年7月起西南公司为李燕代缴社保310元,公积金183元。

后李燕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000元。该仲裁委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裁决:西南公司支付李燕经济补偿金31840.9元。西南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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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李燕病假期间的实发工资金额,已明显低于上述规定,西南公司至今亦未补足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西南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李燕病假期间工资的情形,故李燕依照上述规定向西南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对于李燕要求西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支付金额为318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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