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_ 房屋转让,新房东撵人,老租客是走还是留?_房屋转让协议书模板

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房屋转让

简要案情:

2012年4月28日,租客吴某与房东康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吴某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幢某室房屋,租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月租金为9,700元”。

2013年5月9日,房东康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了新房东单某。

不久,新房东单某起诉租客吴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租客吴某立即搬离该房屋。

租客吴某认为,新房东单某在购房时,就已知道了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并且还表示自己愿意继续承租,根据相关法律,单某应继续履行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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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吴某与康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应为有效。该房屋产权虽然由原产权人康某转移登记至单某名下,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权的变更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单某与康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约定租赁合同应如何履行、吴某租金应如何缴纳,且单某在取得产权后就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缺乏依据,吴某未付后续租金,不构成违约。故单某要求解除与吴某的租赁关系、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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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分析:

首先在本案中有以下几点要素:

1、租客吴某与房东康某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房东康某将该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的方式让与了新房东单某;

3、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4、该房屋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即吴某使用。

这几点要素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故承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租客吴某有权要求新房东单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作者王青青,就职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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