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样态及责任。《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样态及责任。包括:无证采矿、超范围采矿、危害矿山秩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收购矿产品、破坏性开采、矿管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妨碍矿业公务。其中,无证采矿、超范围采矿、破坏性开采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超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性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上述三种行为样态及责任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讨论“拒不停止开采,拒不退回”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时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表述,于是各地司法机关,省略了“拒不停止开采,拒不退回”程序,以及混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程序能不能省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罪是法定犯,法定犯以行政法或经济法为依据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矿产资源法》明文规定了无证采矿,拒不停止开采;超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时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原因,系构成犯罪须“情节严重”,其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判断“情节严重”依据,因此,省略表述并不是降低构成要件,司法人员办理非法采矿罪,仍需要依《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确定该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因此,破坏性采矿罪一定是已经取得批准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开采方案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采矿罪包括未取得批准许可,但有特定的范围限制,即:(1)进入国家规划矿区;(2)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因此,司法机关追究江河中采沙行为应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