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_ 孤女身患精神疾病,面临动迁后亲属争当监护人_义务教育监护人

家住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的罗女士身患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直系亲属都已去世。可最近,她的一些亲戚却争相要做她的监护人,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

原来,这与罗女士继承的私房面临动迁有关。最终,在居委、民政部门及法治专员的共同努力下,罗女士的亲属们达成了一致,决定依法共同担任罗女士的监护人,一方管理患者银行存折,一方管理银行密码,以此保障了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事件起因】

罗女士为精神疾病患者,其直系亲属都已去世。罗女士的母亲有一套私房动迁,作为遗产继承人的罗女士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本人签字。

但罗女士因病迟迟不肯配合,动迁办也一直无法了结。其他享有动迁政策的亲属也拿不到动迁款。

为此,其表妹王女士、表兄王先生都向居委会提出,要做罗女士的监护人。居委向书记及民政干部非常重视这一事情,即与法治专员取得联系,约定由各方就罗女士监护人事宜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经过】

法治专员在听取了王女士的情况介绍和诉求后,提出以下建议:听你们的言论所述,罗女士属于限制行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近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他还向王女士告知了办理监护人需要的证件以及需提供残疾部门经认定的智障残疾(精神病患者)的证明,去派出所开具罗女士的无子女、无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还需调取被监护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并指导王女士书写做监护人的申请书。

居委会也综合考虑了平时王女士对表姐照顾较多的事实,为了照顾患者的便利,原则上同意王女士做监护人。

就在一切按程序进行的时候,王女士的哥哥,患者的表哥王先生也来到了居委会,提出也要做监护人。

王女士说:“平时都是我为患者看病配药,理应做监护人,哥哥如果做监护人的话,万一什么都不管到时还要找我,我不放心。患者的财产还是两人保管为好,同时我也会一同照顾患者。”

王先生则表示:“两位都要做患者的监护人是否可行?我们又是旁系亲属,如何更有利于患者的医治、照顾等今后的一切日常事务?”

对此,居委会感到非常棘手。为此法治专员再一次会同居委干部与当事人进行协调。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法治专员就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法解答。为了确保对患者的负责,他建议双方共同做患者的监护人,同时也为了确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订立一份作为监护人应共同遵守的协议,有双方签字认可,居委会备案。

在做了双方的工作后,当事人同意此建议,还就以后患者的财产保管使用进行了协商,为患者开银行卡一方管存折,一方管密码,保障了患者财产的安全。一起因争做监护人的纠纷在居委会、法治专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调解心得】

近日,王女士带着感激之情来到调解中心,并送上了一面锦旗:“为民解忧暖人心 至真至诚显真情”,表示已将所有材料送去动迁办,拖了许久的动迁款不久将落实,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法治专员和居委干部也希望他们兄妹今后要好好照顾患者,充分担起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法治专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记者 |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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