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3日16时39分许,黄某某驾驶带吊臂的重型普通货车到中洲镇富岗村路段装载堆放在道路边的电线杆。
重型普通货车
*图片来源网络,与此案无关
17时许,装载完毕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货车的吊臂未收好的情况下驾车前行,行驶至中洲镇富岗村路段时,货车的吊臂将横跨道路上空的通信光缆和水管刮落地面。黄某某没有报警等候处理便驶离现场。
18时许,被害人韦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现场时被通信光缆勾勒颈部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结局如下
黄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怀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过失致人死亡一般不具备或者没有作案动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上对其持否定评价。这就要求大家应时刻严格遵循各种规章制度,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多加留意,以免酿成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