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日前报道,公安部将推动一批重点立法项目,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起草工作,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最低适用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似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反对意见与支持意见并存。从民法总则比民法通则修改降低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来看,行政拘留年龄降低,有合理性: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民法通则上述规定上看,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为十周岁,十周岁以下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民法通则》将公民限制行为能力规定为年满十周岁,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适应能力及自我承担能力等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降低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下线,俄罗斯、越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线为六岁,德国、台湾为七岁,我国民法总则立法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年龄下降了二周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间是2012年10月26日,此法公布施行时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线为十周岁,《民法总则》生效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该法规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线为八周岁,下降了二周岁。《民法总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从效力层次上看,应当以《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线。因此,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线,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