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大学生翠花是某高校中文系的毕业生,毕业之前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都达成了一致,但并未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后来,在毕业前夕,翠花又通过自身的努力考取北京某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因此,翠花决定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三方协议,继续深造。原单位也同意和翠花解除协议,但要求翠花必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单位还表示,如果翠花不按协议约定赴公司报到,就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翠花赔偿违约金。
三方协议属民事协议,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解析】
然而,三方协议的主体有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也会丧失。三方协议的性质是普通民事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并且是非强制性签订。因此,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会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由此,在本案中,翠花违反了三方协议,其行为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起草三方协议不严谨,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翠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程度,这时,用人单位如果想要主张违约金,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才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