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月24日消息,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近日,来自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30多位专家共同围绕《意见》举行了一场网络视频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
用刑从严必须依法,避免出现适用偏差
应急状态下,为依法惩治妨害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出台相关规定并非首次。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此次《意见》与《解释》的区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解释》中的“从重”有针对性、选择性,而《意见》体现的是总体从重的刑事政策。《解释》与《意见》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解释》不因为《意见》失效,《意见》中未提及的相关罪名也不意味着不能适用。
对于《意见》的总体从重倾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认为,相较行政手段,刑事强制措施运用不当的危害后果更甚。定罪过程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造成了客观上的法益受到侵害的后果,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罪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即使有一定的症状,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出于对集中隔离的担心,可能不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而选择自我隔离的方式,对此,行为人显然不具备主观故意。
王志远不赞同在疫情期间要绝对适用刑法从严,非刑事强制措施外的管控措施可以从严。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也认为,在紧张的社会氛围下,“依法从严”很容易被不正确简化为“从严”惩治,出现对刑事政策理解和适用的偏差。为了有效避免当下“从严”刑事司法政策出现适用偏差,要坚持“依法”这一基础,不能忽视从宽情节的适用。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付玉明认为,在《意见》的适用过程中,要保持谨慎、克制,不能完全一概从重、从快。
而在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上,付玉明强调,从实质解释论出发,不应忽视个案正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则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传染病防治存在两种防控状态,即日常监管状态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未来应该构建应急状态下的刑法理念、原理与规范,并使之系统化、制度化,使应急状态与日常状态下的行政或刑法规范适用成为两条并行的路径。
案件审理依照程序,务必防止用“药”过量
在会议的第二专题“《意见》中的程序法理论研究”中,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林喜芬认为,刑事司法实践对疫情的应对应分层次,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可以表现出从严从重的态势,但是刑事司法实践和程序操作上,应做到更加理性、克制,不能忽视行政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和转化、因果关系判断等刑事证明方面的问题。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副主任寇树才同样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手段,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剂猛药,我们必须要应对得当,治疗手段要适中,防止用“药”过量。为此,司法机关更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副主任沈宁则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在线庭审的合法性、公开性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表观点。
在沈宁看来,在线庭审之前乃至庭审过程中,法院要完成几项特殊的准备工作,包括确认案件属于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做好与当事人的沟通工作;落实好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核实工作;做好技术辅导工作,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准确使用相关技术;法院应做好充分的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在开庭过程中,法院应注意确保证据核对环节的准确无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栋对“从重从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张栋称,他并不太担心“从快”,反而担心那些因疫情“慢”下来的刑事案件。现阶段案件办理节奏明显放缓,导致羁押时间过长,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更值得关注。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谨防混淆主观罪过
对于《意见》中涉及刑法罪名的司法适用,与会专家们也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代华对《意见》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均提出不同意见。
劳东燕认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出入公共场合,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应当是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而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虽强,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危害程度在医学上尚且存疑。即便认为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类行为也宜首先考虑过失犯的可能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处罚足以实现罪刑相当,并且将普通民众关进监狱,在刑事政策上难说合理。
刘代华同样认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造成病毒传播的行为应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且应该从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角度来看待该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赵运锋则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对象是甲类传染病,这里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鼠疫和霍乱,也包括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比如当下的新冠肺炎,因此,修改前置法定甲类传染病的范畴或者刑法相关条文的表述才是长久之计。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振林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界定进行了发言。
李振林认为,“虚假信息”必须同时具备“恶、假、害、特”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意图;二是所传达之内容可证明为假;三是捏造或虚构谣言并产生可能危害之结果;四是必须是特别、特定的信息,即有关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信息,而不包括这四种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上海大学副教授张开骏、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副主任傅建平分别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相关问题”“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了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绍谦认为,《意见》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在抗疫面前的态度,对处于疫情恐慌中的公众能够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并且对拒绝隔离人员引发疫情的传播也能起到有效的抑制。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研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最后做总结发言。
刘宪权提出,要限定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谨防混淆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罪过。对于《意见》的司法适用,既要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严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司法底线,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余东明)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