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在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一】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遂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部门说法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特殊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市民李女士询问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下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
■部门说法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综合工时制是指一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单位可以经劳动部门许可对这一部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500小时/季;每年度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4个月=2000小时/年)。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具体来看,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享受300%加班费,且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能进行补休、调休;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果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就属于延时工作时间,超过的时间应依照规定享受150%加班费。也就是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不存在休息日200%加班费的情形,只有300%法定假加班费和150%延时加班费的情形。
举个例子
小A每天工资200元,在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工作,以季为周期。2019年,单位安排其7月上班20天,8月上班24天,9月上班26天,其中9月7日、8日(周末)及13日(中秋节)都有上班,小A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第三季度小A一共上班70天,其中9月13日中秋节属于法定节假日,单位应支付小A三倍的工资600元,此外还有6.5天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包括9月7日、9月8日),该单位应以150%的标准支付小A这6.5天的工资即1950元,如此计算,第三季度该单位应支付小A加班费200×6.5×1.5 200×3=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