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单方面调岗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这件事,很多人都会认为,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构成部分之一,而公司的调岗行为,意味着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就一意孤行的话,那么已经违法,员工也有权利拒绝。
然而,如今有很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内与员工进行约定:公司有权利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职务、工作地点等等。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矛盾点,当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公司有权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话,这条约定是否作数呢?
2013年6月3日,温某入职某工厂生产部担任装配工一职位,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除了约定温某的薪资待遇以及工作职责外,还有一条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活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温某签完字后,行政人员向其送达了《员工手册》,手册中明确约定,员工在上班时期累计旷工3次或者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等情况,导致工厂的经验管理受到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目标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以来温某都非常准时的上下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请假的现象,2014年11月,由于温某所在的工厂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由于续租的费用太昂贵工厂不得不暂时关停,包含温某在内的若干员工被通知待岗。
一个礼拜后,温某收到工厂的上班通知,但工作地点已然不是原有的地方而是较远的一处工厂,工厂为了解决部分员工交通不利的困难,特此增加了员工上下班的接驳车,并且调整了员工上下班的时间。
接到通知的温某认为,工厂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制调岗,因为在此之前并没有任何有关的负责人与其协商过这件事,所以拒绝按照工厂的要求到新的工作地点办公,而后工厂再次向温某发送了《催告函》,要求温某在既定的时间内到工作地点报到。
在此期间,公司领导曾与温某电话沟通,电话里面领导再次强调了《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但温某依旧不予理睬,选择直接将电话挂断,2014年11月底,温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温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温某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岗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他完全有权拒绝公司的调岗行为,而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属于违法解雇,所以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温某的诉求,温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的调岗是否合理,以及温某是否应当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对于公司调整温某工作地点的行为,应当本着兼顾员工合法权益和公司在依法合理的情况下正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双方面的原则进行全面考量。
首先,根据温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双方在劳动合同内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其次,公司的调岗原因是因为原场地的租赁合同到期,而公司也有将这个原因告知全体职工。
最后,为了避免因变更工作点给员工造成的不利因素,公司为此增加了员工上下班接驳车,也调整了员工上下班时间、发放餐补等想要措施,这里公司已经考虑到了员工的权利保障因素。
最重要的是,公司对员工可以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员工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接受服从管理义务的约束,如果温某对于公司地点的变更不认同,可以采取和公司再次协商的方式,而不是以拒绝到岗的方式来反抗。
最后法院驳回了温某的诉求。
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这样的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应该考察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点是从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来看,考量到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点是从公司来看,考量到这样的调岗是否是公司经营所需,公司是否能为员工提供给必要的补救和保障措施;
第三点是从员工来看,公司调岗的地方是否会对自身的薪资待遇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内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规定,那么只要公司对于工作地点的调整是正当合理的,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而如果工作地点调整是不合理的,且公司也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那么就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