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_ 孩子跑顶楼玩耍,不小心跌落,物业收了物业费,该不该赔偿?_物业催收物业费通知

近年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报道,比如,“小孩遗忘车内窒息死亡”“父母将睡着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孩子意外坠亡”,因为家长的一时疏忽导致悲剧一次次的上演。但是,有些错一旦犯下,从此日夜都是煎熬。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和《业主公约》。去年六月一天晚上,原告的儿子小峰(10岁)因忘记钥匙在学校而进不了家,与伙伴小军及小江从22栋楼顶层消防通道门到楼顶玩耍。期间小峰攀爬楼顶防护墙,不慎跌落至三楼楼间空地身亡。事发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另查明,通往楼顶的门属安全出口(消费通道门),其安装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楼顶防护墙高度高于1.10米,符合国家标准。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此案中,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或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消防通道及屋顶防护墙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事发楼顶虽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每天固定时间必须对楼顶进行巡逻的管理约定。通往楼顶的门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门),其安装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楼顶四周的防护墙高度高于1.10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即事发楼顶本身不存在造成小峰坠楼的安全隐患。

受害人小峰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攀爬楼顶防护墙是否安全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若小峰没有去攀爬防护墙就不可能从该防护墙处坠楼,所以,小峰故意攀爬防护墙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对造成周记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如果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孩子伤亡,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小峰的父母对其负有法定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晚受害人父母有事外出,小峰放学后因钥匙忘在学校而进不了家,导致晚上九点还在与伙伴在楼顶玩耍,并在玩耍中因攀爬防护墙而不慎坠楼身亡,该损害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虽然家长存在过失,但他们也是受害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认定是意外事件,家长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父母因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家长自己,故而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设施之外,人就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保障孩子安全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但作为父母,更要增加对儿童安全知识和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父母的儿童安全意识,在生活中更好、更安全的带孩子,给孩子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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