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钱财打官司时,人们常常会担心欠债人偷偷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导致即使胜诉也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因此,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对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但这当中,不免会产生当事人滥用诉权、随意申请保全,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那如果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有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这笔损失该不该赔偿?
日前,四川省邛崃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件。最终,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是否要赔偿对方损失,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恶意超标的保全等因素综合分析。
被欠120万
债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14年4月,田某某将120万元借给刘某,并由邓某某作为担保人。后来,由于刘某不能按时还款,2016年11月,田某某向邛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刘某、刘某挂靠的四川某建设公司、邓某某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对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016年12月3日,邛崃法院对前述建设公司在浦发银行的160万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
不久后,当年12月19日,田某某以刘某、邓某某、四川某建设公司为被告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邓某某、四川某建设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田某某认为,之所以将该建设公司列为被告,刘某向他出具的借条内容中提到:
“今刘某2015年5月30日在田某某处借款120万元,用于刘某本人在安置点项目中使用。”
而在此前,邛崃市某镇政府曾与该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建某安置点项目。之后,刘某还头戴印有该建设公司字样的安全帽,陪同甲方视察安置点工程项目。
据此,田某某认为,现有证据均指向刘某借款是用于公司的项目建设,而刘某本人应该是安置点项目的负责人,因此该建设公司也应对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5月,邛崃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担保人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建设公司并未在借条上盖章,没有授权刘某对外借款,刘某也并非该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于是驳回了田某某要求四川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随后,法院解除了该建设公司在浦发银行160万元存款的冻结。
法院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要求申请保全人赔偿损失约20万
虽然财产冻结的措施已经解除,但以上建设公司认为,由于田某某此前申请保全错误,导致公司基本账户资金被冻结,公司为了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只能对外有息借款,由此造成了公司资金损失。因此,该公司于2018年4月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及提供保全担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约20万。
但对于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应该仅仅以案件结果是否胜诉作为判断标准吗?
邛崃法院认为,如果将胜诉作为判断申请错误的标准,有失公允。案件是否胜诉,需要通过法庭审理依据证据才能作出专业判断。如果要求申请人提出保全时就能够判断案件会胜诉,显然超出了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判断能力。因此,法院认为,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或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保全的行为有错误。申请保全是否错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恶意超标的保全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田某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要求四川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有相应的依据,比如刘某出具的借条、政府比选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刘某为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四川某建设公司和刘某签订的风险承包书等。庭审中,田某某还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是四川某建设公司安置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虽然法院此前驳回了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田某某的起诉和保全行为存在错误。
而且田某某在起诉和保全中,不存在恶意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诉讼对他人财产进行限制等行为,田某某的申请保全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为,田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四川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驳回该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行使财产保全应避免滥用诉权
据了解,该案系邛崃法院首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纠纷案。该案承办法官告诉红星新闻,一般为了确保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时间方面,财产保全应在诉前、诉讼中提出。
此外,法官提醒,申请人行使财产保全,应避免进行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如果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但是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则需要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
图据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