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英文_哥哥私藏母亲骨灰盒侵犯弟妹祭奠权 祭奠亲人法律问题莫忽视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莉

忽视英文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到一年清明时。清明节即将到来,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谨慎妥善处理涉及“忽视英文祭奠”问题,让故人安息,让家人和睦。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祭奠权的案例。

因对母亲所立遗嘱不满,乌市男子刘刚将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的骨灰盒取出并藏匿家中,导致3个弟妹祭奠母亲的权利被剥夺。3个弟妹认为这给他们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人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

2019年9月底,该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刘刚辩称,他将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的骨灰盒取出放在家中时,通知了小弟刘普,刘普也转告了刘莹和刘健,此后,刘莹和刘普还到其家中祭奠过母亲。

法院查实,2019年3月,刘莹和刘普到刘刚家中祭奠母亲时,他只提供了母亲的灵牌和遗像,但未提供骨灰盒。且当日双方因家事发生纠纷时,刘刚还明确表示要将其母亲的骨灰盒放在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亲人的骨灰是特殊物体,祭奠权为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他人行使祭奠权。此案中,刘刚应按照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的要求,尊重大多数亲属的意见。他擅自将存放在殡仪馆中的母亲的骨灰盒取回,放置在自己家中,并拒绝交出骨灰盒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3名原告对已故母亲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也必然对3名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3名原告作为逝者的子女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逝者的子女,同气连枝,在至亲去世后更应兄友弟恭、和睦相处,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母亲骨灰,共同纪念、祭祀、缅怀逝者,结合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刘刚向刘普、刘莹、刘健赔偿3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祭奠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忽视英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忽视英文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兄弟姊妹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于亲属的身后事宜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本案中,双方纠纷的起因包括对逝者遗嘱和骨灰埋葬地点存在分歧。如果有可能的话,建议在立遗嘱时就对有关身后事宜作出必要的安排,以避免家人之间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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