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草青青,又是一年清明随着清明节的临近,法官提醒公众要谨慎妥善地处理“追悼会”的问题,让死者安息,家庭和睦。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追悼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吴氏男子刘刚因不满母亲的意愿,将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骨灰盒拿出来藏在家中,剥夺了三个兄弟姐妹悼念母亲的权利。三个兄弟姐妹认为这对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所以他们将他们的兄弟告上法庭,并要求三个人总共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年9月底,019,该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期间,刘刚辩称,当他拿出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骨灰盒放在家里时,他通知了弟弟刘仆,后者也告诉了刘英和刘健。之后,刘英和刘仆也在家里向母亲表达了敬意。
法院核实,2019年3月刘英、刘仆到刘刚家中向母亲进贡时,只提供了母亲的灵牌和画像,没有提供骨灰盒当那天双方在家庭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刘刚也明确表示他会把母亲的骨灰盒留在家里。
法院认为,亲属骨灰是特殊物品,所有亲属成员均享有纪念权,亲属成员应尊重彼此的权利,不得随意侵犯他人行使纪念权。在这种情况下,刘刚应该按照传统习俗和道德伦理的要求尊重大多数亲属的意见。他擅自拿回了存放在殡仪馆的母亲的骨灰盒,并把它放在自己家里。他拒绝交出骨灰盒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侵犯了三名原告表达其思想和对已故母亲的尊重的权利,并不可避免地给三名原告造成了一些精神损害。因此,作为死者的子女,三名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符合法律,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三名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法院认为,作为死者的子女,原审被告在其近亲属死亡后应当和睦相处。共同妥善保管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母亲骨灰,共同纪念、祭祀、缅怀死者。结合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法院自行决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
天前,法院判决刘刚依法赔偿刘仆、刘英、刘健三千元。法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官
表示: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祭奠的拼音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祭奠的拼音侵犯公民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兄弟姐妹应该互相尊重,尽可能友好地处理亲戚背后的事情。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原因包括对死者遗嘱和骨灰埋葬地点的分歧。如果可能的话,建议在立遗嘱时对他身后的事情做必要的安排,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