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院长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院长分别向上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具体而言,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会同政治部、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定期报告和述职。它可以与人民法院的评估同时进行。具体时间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提前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报告情况的,可以随时启动报告程序,但需要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有应当报告的情况,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报告程序。
《办法》要求下一级人民法院执行院长要实事求是,全面报告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同级法院第三方对辖区核心指标的评价“向上英语3+1”;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同级法院和辖区法院的管理指标;信息化在同级法院和辖区的实施和应用;落实全省法院年度执行的重点任务;实施综合管理(安全施工)考核项目;监督检查、面谈通知、个案复查等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廉政队伍建设和落实“标签:关键词”和“一岗双责”情况;同级法院和管辖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工作计划;其他需要报告的工作情况具体程序如下:通知并确认申报对象;撰写并提交述职报告;我报告我的工作。进行评估;汇报结果的反馈;整改和实施
《办法》要求,评估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法院工作和执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现场综合评估。如果对述职报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当场提问,述职对象将当场回答。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考核结果经组织述职法院党组审定后,上报下级人民法院党组,作为执行董事绩效考核、晋升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执行董事对述职评议结果不服的法院,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整改落实。(记者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