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_疫情期间,欲驾车外出游玩,不听劝阻并殴打防疫人员,6人被判刑

1993年1月20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犯有妨害公共事务罪。被告人邹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

劝阻

基本案件

2年2月5日,新官肺炎暴发时,六名被告邹谋等从湖北回家,想从德江县泉口镇的一个村子开车出去玩。他们去了发牌点。该镇的一名保安人员侯某敦促其中六人呆在家里看着。邹某不听劝告,殴打侯某,致使侯某身体多处受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邹某、田某林、田某波、田某保、某、田某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使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应该被追究妨碍公共事务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六名被告人均向被害人侯牟某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对指控表示认罪,结合六名被告人邹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建议对六名被告人邹某等人依法从宽处理,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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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判决

德江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经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审理该案。经过审判,公诉机关被认定有罪,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应当采纳。该案在法庭上宣布,其中6人被判处拘留4个月,缓刑6个月,拘留1个月,缓刑3个月。

此案是德江法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以来的首例疫情扰民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立了疫情防控的法律红线,发挥了强大的威慑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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