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1月22日,上海海关官方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出口侵犯“标签:关键词]NSK”商标专用权案件行政处罚的决定》(沪关支子[〔2019〕19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2019]第1935号
当事人名称/名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号:3118962277
法定代表人:王春英
地址/地址:
经调查,在实际出口货物中发现了40个标有“]NSK”商标的轴承。对于上述商品,日本“]NSK”商标所有人精工株式会社认为该商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经调查,我认为当事人出口轴承上使用的“NSK”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NSK”商标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事先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该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询记录等证明超过
1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海关决定没收标有“标签:关键词”]NSK商标的40个轴承,并处4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可以依法以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价格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为由予以抵销。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年1月16日020(责任编辑: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