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处理_待刑事判决后“已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_快递时效图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徐光民、张玉娟报道,2015年6月,张家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王毅将一辆价值40万元的奔驰轿车转让给自己。2018年9月,张甲因强迫交易罪被法院判处3年监禁,缓刑4年。在得知张嘉被判刑后,王毅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嘉赔偿其被迫低价转让的奔驰轿车的损失。

分歧:本案中,对于王毅起诉张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实务中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本案已被起诉三年,因此,张家可以向法院主张,为了时效的利益,他不支持王毅的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被害人王毅的合法权益可以参照刑事起诉期限(本案为5年)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中止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仍在时效内。

法院意见: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同意第三种观点,即王毅在时效期间内非因本人意愿未向张某主张赔偿,导致时效期间中止。在停职原因消失后的六个月内,王毅仍然享有胜诉的权利。

首先,司法处理交叉学科案件的一般原则是“时效处理处罚先于人”,不能混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应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办理。然而,没有理由说民事纠纷应该受到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刑事诉讼拖延了案件的审理。

其次,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自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这起案件中,张嘉使用恐吓和威胁手段,迫使王毅低价转让奔驰汽车。这种恐吓和威胁不仅是王毅同意低价转让的原因,也是王毅不敢向张家索赔汽车差价的原因。据此,应当承认,“其他障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张家被判刑后,只用了两个月就向王毅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止时效期限的规定,中止原因消失后,剩余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补充六个月。因此,王毅对张某的起诉仍在法定时效之内。

最后,张家对王毅的恐吓和威胁,构成了中止民事诉讼时效的“其他障碍”,应在张家被判处刑罚后继续作为诉讼时效。本案中,王毅对张家的起诉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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