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_海口拟出台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实施办法,三类情况可有偿收回

1993年1月18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信息管理局获悉,为规范闲置土地有偿收回行为,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海口市制定了《海口市闲置土地有偿收回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期为5年。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3月17日上午8:00至3月26日下午17:00向海口市投资法规局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由海口市信息法规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政府和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责任,参考闲置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主管部门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以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200米土地面积控制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不能动工开发的;因政府或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一年内因政府原因难以消除而闲置的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因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将土地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因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需要修改已同意或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或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启动开发的;由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清理表未完成,地块规划条件不明确,导致无力动工开发;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政府原因消除的,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受理答复,或者受理后政府原因未消除的,应当认定政府原因是闲置土地的单一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主要原因:地块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海岸带土地面积在200米以内等。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报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将地块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影响土地开发的

《意见》还规定了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金额的参考标准原标题

:海口市计划出台闲置土地有偿收回实施办法,

可在三种情况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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