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由新平公司承建、昆明设计院承包的云南省红河(沅江)干流上的甲沙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一旦水电站被蓄水,绿孔雀的栖息地将被完全淹没,从而导致该地区绿孔雀灭绝的可能性。此外,水电站配套的水库清理工程需要砍伐河道两岸的树木,进行道路修复(重建)等。这也将危及该地区生长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秦岭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风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之友要求责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要切断蓄水,不要砍伐水电站淹没区的植被等。,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沙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的栖息地。一旦被淹没,它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甲沙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没有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如果金沙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该地区珍稀动植物的生存将面临巨大风险。
20,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根据已有环境影响评价,立即停止了甲沙江一级水电站的建设项目,不准在水电站淹没区切断蓄水或砍伐植被。被告新平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善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定,对甲沙江一级水电站进行后续处理。被告新平公司应向原告的自然朋友支付8万元作为诉讼费用。
据报道,诉讼期间水电站处于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