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李某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付款义务,被安然法院司法拘留15天。
2年9月24日,安然法院就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陆某的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姜某向安然法院申请执行李某、陆某支付的38,596元。在执行过程中,安然法院通过互联网合法检查和控制了李某和陆某的银行卡,但冻结金额不足以支付执行法官致电李、陆到案件处理地后,陆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征得姜同意。然而,李某却以各种借口搪塞、欺骗,在接到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后,拒绝到场,甚至将执行法官的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以逃避执行。
3年11月11日上午,执行法官将李某从家中传唤至依法处理案件的地点。李某拒绝合作,并表示坚决拒绝执行,态度极为恶劣。调查一直持续到下午。
根据李某的上述行为,安龙公司法院根据安龙公司县的防疫工作和上级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强制措施的要求,决定对李某进行司法拘留15天。与此同时,李某被送往县医院进行体检。之后,李某被送往安龙县看守所执行死刑。在看守所门前,李某突然醒来,主动联系家人收取行刑款,试图提前解除羁押。(作者高来源:安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