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是什么意思_网购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 法院判决:应以秒杀价为准

光明网讯(记者孙)3.18、6.18、双十一、双十二已经成为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打折销售的日子,但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提供与实际结算价格不同的价格。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发送明确的价格信息,以控制电子商务的不当推广和宣传。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就黄某诉电子商务公司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电子商务公司网站上799元的促销价和1249元的原价同时存在,导致报价冲突,应以对运营商不利的价格来解释。因此,认定商家多收了价格,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退款要求。

|在1992-019年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促销期间,该公司自营商店的主页上显示了“巨无霸图形卡定价为799英镑”的字样价格“1249.00”以红色大字体显示在本案所涉产品的商品详情页面上,而“6.1”则以黑色小字体显示在该字体下。秒杀低至【799(店铺有惊喜)】618提前享受,王炸级巨大好处!RX 580-低至999的全血图形!"

促销日8:00,原告黄牟某在店内下单购买两件涉案物品,单价1249元,支付总价2498元第二天,黄收到涉案产品及被告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为2498元,涉及两种产品。

此后,黄谋谋因对方以电子商务公司欺诈为由拒绝黄谋谋一赔三的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

审判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解释说,当天涉及的商品确实是参与促销的商品,价格为799元。黄下单时,商品已售完,交易价格恢复到原价1249元,但促销页面没有及时修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公司的疏忽造成的报价矛盾和未能及时提示买方,导致合同解释发生争议,电子商务公司应承担解释结果的不利后果。此外,电子商务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因此,所涉及的合同价格条款应按799元解释

“促销价格与实际订单价格之间的不一致干扰了消费者的信息筛选过程,影响了消费者快速、清晰、可信的网上购物体验。"北京互联网法院严军表示,该判决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拥有技术和信息优势的一方,应该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法院警告,因商家疏忽造成信息矛盾,未能及时提示和纠正的,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消费者可以声称以不利于业务的价格解释合同,并要求退还差额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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