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上海冯普医院有限公司关于检验不合格药品涉嫌使用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2620190173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336.32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52.3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件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第262019017384号
案件名称
上海冯普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含制剂)、销售、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其他药品
非法企业名称或非法自然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862957 T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金星
重大违法事实
2年8月26日019我局执法人员从你局抽样调查河北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羌活,批号1810001 经上海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 【性状】本品具有羌活的特征,但已被昆虫食用。【加工】本品已被昆虫食用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1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2019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向贵公司提交了上述不合格报告。2019年11月29日,我局对贵公司进行了调查贵公司未在期限内申请复验。据了解,2018年12月7日,贵公司从上海九州同制药有限公司购买了2公斤上述批次的羌活,单价为348元/公斤购买后,贵公司已按规定接受上述批次的羌活,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以控制储存温度和湿度环境。在2019年9月30日的维修过程中,贵司发现上述羌活被虫蛀,现已下架并记录在《药品不合格登记表》中经调查,上述批次羌活在取样时代表量为1536克,除我局取样180克外,贵司使用了580克临床配方,还有776克库存。配售单价为0.435元/克,配售收入为252.3元。由于不合格虫与储存有关,因此我局确定贵公司使用上述不合格羌活的价值为代表金额668.16元,违法所得为252.3元
罚款
(1,336.32元)和没收非法所得(252.3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的实施办法和期限,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执行,并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移交给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处罚机关名称(全称)
决定日期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1992年2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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