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省总工会介绍,针对职工在复工期间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省总工会近日组织职工法律服务小组编写了《支持企业复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南》,明确回答了企业是否可以因职工为湖北籍或近期在湖北省有工作经历而拒绝就业等相关劳动关系问题。(全国商报3月20日)
目前,随着全国各省新发肺炎疫情的不断“好转”,全国各地的企业也开始恢复工作和生产,大部分工人也已重返工作岗位。
但在少数企业中,存在着非常不和谐的“拒绝录用湖北籍员工”现象,导致许多湖北籍或近期在湖北工作的员工被“拒绝”而无法返回岗位。作者认为,这不仅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也是一种“就业侵权”行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的规定,雇主不得以人员携带传染病为由拒绝雇用他们。同时,《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就业中有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显然,任何企业未经授权“拒绝雇用湖北员工”都是违法的。
作者认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面对湖北员工,应该以包容大度的态度和心态去关心和接受他们,而不是盲目地把湖北员工当成“病毒”来排斥。这显然缺乏人文关怀和企业责任。同时,这也会让湖北员工感到心寒。
因此,笔者认为这次湖北省总工会编制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拒绝录用湖北籍员工或近期在湖北工作的员工。这无疑是对湖北籍员工的“就业保障”。这不仅起到了监督和监督广大企业拒绝聘用湖北籍员工的作用,也给了每一位湖北籍员工一个“定心丸”,让广大湖北籍员工能够安心返回岗位就业。
我希望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承担为人民服务的主要责任,有更多的责任感和责任感,多为湖北员工着想,有更多的“就业保障”即“湖北员工不得被拒绝就业”,让更多的湖北员工像外省员工一样愉快地重返工作岗位,并乐于再次这样做。同时,我也希望每一个企业都能负起责任和责任,坚决摒弃“省歧视”,以包容和大度的态度接受每一个湖北员工。作者认为,这也是对抗击“流行病”的贡献,是抗击“流行病”的力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