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3月18日电(记者王向荣通讯员蒋欣碧陶建闫魏璇)近日,根据从防疫监督检查中获得的线索,烟台市芝罘区维基监管所成功审结一起消毒产品无证生产经营案件
前一段时间,芝罘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企业复工生产过程中,发现芝罘区部分企业购买的用于厂区消毒的84消毒液被临时印制粘贴在纸上,没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根据84消毒液纸质标签上标明的地址,芝罘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烟台市芝罘区找到了一家有限公司。经现场核查,发现销售的84份临时纸标签消毒液是该公司自行加工包装购买的次氯酸钠原液生产的。该公司负责人未能出示销售84消毒剂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并表示前一段时间在防疫期间看到消毒剂非常稀缺,销售情况良好,手里还有化工产品企业的资源。因此,他从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了一批次氯酸钠原料,自己加工成消毒剂出售。
任何生产和销售任何形式消毒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该公司未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84消毒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芝罘区卫生局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卫生监督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消毒剂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仔细检查小包装产品的标签标签上有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成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地址、有效期等。其次,这取决于说明不同的消毒剂有不同的用途,杀死不同的病毒和细菌。你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它们。第三,必须防止消毒剂被用作药物。一些不法商人故意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夸大消毒产品的功效,宣传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诱使顾客购买。第四,各类消毒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发现问题应及时提供积极的线索。如发现非法生产酒精、消毒剂等消毒产品或标签(包括说明书)及宣传内容不真实,可拨打0535-6636950或12345市民热线提供线索。
当前疫情仍未结束。芝罘区卫生局将一如既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消毒产品。坚决依法从快到严查处违法、顶风违法的生产经营经营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友好提醒: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和标识(包括说明)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包括说明)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显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1)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健康安全评价不合格或者产品健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暴发的,可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