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别人处理丈夫的假欠条?该证明不能赔偿15万元。

借据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产的书面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声称他们出庭后并不欠原告钱,但由于某种原因,他们“随便”签发了一张“借据”,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借据”不能“随便”签发。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被告周必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5日,原告将临湘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一家商铺出售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5万元,并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借据,上面写着:“今天欠陈某的总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违约人周某“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

199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称欠原告的房价款为15万元,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应当知道出具借据的法律效力,并承担因出具借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15万元的借据是为帮助原告处理其丈夫而出具的虚假借据,但原告拒绝认可,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被告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论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所购房屋的价款,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支付15万元的房价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郑淑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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