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以下8种财产,法院也无权扣押!注意!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财产权利可能经常受到侵犯,例如,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因此,应有关各方的申请,法院将强制执行那些不履行有效判决的人扣押财产。

的确,当债权人自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他们也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不允许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民事纠纷诉讼阶段,法院一般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以防止被告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原告胜诉后无财产执行,或在执行阶段查封、冻结和扣押被告的财产。

如查封房屋、土地、汽车、船舶、工厂等。,或扣押或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股票、股权和其他证券,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冻结和扣押。

为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执行规定,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涵盖执行工作所有重要节点的执行办案规程。

让我们看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发表的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

(5)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身体缺陷需要使用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被执行人颁发的

199(6)枚奖牌及其他荣誉称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了免于扣押、扣押或冻结的财产。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那么,还有哪些属性是不允许执行的?企业

(1)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2)在企业发生债务的情况下,不应冻结或拨付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集中户”资金

(3)严禁冻结或转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执行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账户名称为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